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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亿年资政奏状绍兴十年正月 南宋 · 陈渊
 出处:全宋文卷三二九三、《默堂集》卷一二、《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三四、《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八八
右,臣伏正月二十八日指挥郑亿年资政殿学士依旧提举醴泉观行在居住,仍奉朝请
臣闻赏罚者,国之纪纲也。
圣人用之,有万世之公,有一时之权
万世之公可常而不可变一时之权暂而不可久。
故能赏当其功,罚当其罪,而国之纪纲立矣。
今者忘万世之功,而任一时之权,用贼豫之所以亿年者以宠亿年,将使为善不劝,而为恶者不惧,无益纪纲,而有害中兴之政,臣固不得不论也。
谨案亿年,故相居中之子,虽尝为从官无他技能,而有从贼之丑。
陷于贼,固非人之所欲,然从之而美官,必有取非其道者
因赦而复之,是以贼豫之所悦而与之者为正也,其可乎?
去岁大霈所谓权也;
凡有官者不夺,亦所以安反侧耳
而又有褒而迁之者,以其不辱僭叛,其义不可掩也;
又有迁而用之者,以其明习将略,其才不可废也。
亿年名在侍从之列,其可自同反侧者乎,其义果可褒而其才果可用乎?
不待臣言也。
然则用权以废公,非所以待亿年亦明矣。
其所以可恕者,宰辅之世,身为从官不幸陷于贼,为不足诛耳。
居中秉政无状天下所共知者
亿年寅缘以取两制,使无他过,以至今日犹在讨论追削之域,而况于已尝从贼,不夺旧官而加之以职名乎!
夫以从官所宜得之职名,在亿年不宜予,则执政所宜得之职名亿年其可与乎?
资政隆名,贼豫之所窃而与之者也,固不可以言复矣。
陛下必以复为言者,则已著其从贼之罪矣。
使亿年有知识,必不敢受。
强而授之,则彼以义而获褒,如凌唐佐李旦之党,必曰:「亿年以仕贼亦褒矣,吾属何荣」?
彼以才而见用,如李显忠赵彬之辈,必曰:「亿年负国亦用矣,吾属何安」?
由是而推之,必又谓尝为贼豫将相者,他日来归未必不以将相处之也。
此声一传,谁不解体
是以一时之权宠一亿年,初无所补,徒使为善不劝,为恶者不惧,自坏赏罚纪纲,而更为今日中兴之累也。
此而不改,民将失望,后必难悔矣。
伏望断自圣心,将亿年带职特赐追寝,使之在外居住庶几远去班列少息纷纷之论,臣不胜幸甚
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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