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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刑法条制宣和三年八月 北宋 · 宋伯友
 出处:全宋文卷三三四七、《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三之二六(第五册第四四八○页)、《宋会要辑稿补编》第八二四页
奉诏令遵元丰刑法条制措置检照前后条格,均减六场。
元丰时刑名及三十九件至十七件,皆为合格考试分数稍优,所以就试合格者多。
见行试法,每试刑名,须四十四件至二十七件方为合格
元丰时试及二分半便入第三等下,今试及五分方预第三等下。
见行赏格差优,而考试之格,分数增倍,是至就合格者少。
参酌元丰崇宁旧制修成格法,以八分以上第一等上,六分为下五分以上第二等上,五分以上为下五分第三等上,四分以上为中,二分半已上为下
乞赐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