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试刑法条制奏 北宋 · 宋伯友
出处:全宋文卷三三四七、《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三之二六(第五册第四四八○页)、《宋会要辑稿补编》第八二四页
奉诏令遵依元丰试刑法条制措置,检照前后条格,均减六场。内元丰时试刑名及三十九件至十七件,皆为合格,考试分数稍优,所以就试合格者多。见行试法,每试刑名,须四十四件至二十七件方为合格。元丰时试及二分半便入第三等下,今试及五分方预第三等下。虽见行赏格差优,而考试之格,分数增倍,是至就合格者少。今参酌元丰、崇宁旧制,修成格法,以八分以上为第一等上,六分为下,五分半以上为第二等上,五分以上为下,五分为第三等上,四分以上为中,二分半已上为下。乞赐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