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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立两浙额斛及籴本定额绍兴五年四月 宋 · 王俣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六、《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八八
两浙额斛责在漕司者凡一百五十万石,两浙籴本责在州郡者凡一百五十馀万缗。
岁极力桩发,率皆不过三之二,其虚数自若也。
籴本之数皆知不可足,为漕司者终不肯力请于朝,为之少损;
额斛之数,皆知不可足,为户部者终不肯力请于朝,为之少损。
终岁之閒,文移相属,常负不足之责,而终无毫发之益。
使其缓急必欲如数而止,则剥肤椎体,必有深害于民。
望令户部漕司额斛及州郡籴本五年中最多之数,增令就整,立为定额
漕司年终州郡四季,责使桩发,如愆期不足当职官吏重寘典宪,亦中兴善政核实一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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