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立两浙额斛及籴本定额奏(绍兴五年四月) 宋 · 王俣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六、《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八八
两浙额斛责在漕司者凡一百五十万石,两浙籴本责在州郡者凡一百五十馀万缗。每岁极力桩发,率皆不过三之二,其虚数常自若也。籴本之数皆知其不可足,为漕司者终不肯力请于朝,为之少损;额斛之数,皆知其不可足,为户部者终不肯力请于朝,为之少损。终岁之閒,文移相属,常负不足之责,而终无毫发之益。使其缓急必欲如数而止,则剥肤椎体,必有深害于民。望令户部取漕司额斛及州郡籴本五年中最多之数,增令就整,立为定额。漕司以年终、州郡以四季,责使桩发,如愆期不足,当职官吏重寘典宪,亦中兴善政核实之一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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