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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居中奏乞颁降鼎书手诏大观元年十一月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六七、《宋会要辑稿》礼五一之二三(第二册第一五五三页)
鼎之为物久矣,其义莫传。
比览居中所上,调罗遗失稽参制度,合若符契灿然可观
其论《易》卦,谓应鼎星之象。
《易》莫非象也,有取象于天,有取象于地,有取象于人,皆象其一物而已
至《鼎》则备天、地、人之象,故《易》于《鼎》独曰象者,此也。
可令改正,馀依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