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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僧诱民舍身诏政和六年七月三十日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九四、《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六六(第七册第六五二八页)
访闻相州林虑县邢州龙冈天平陵霄二山高崖之上有舍身台,每岁春月村民烧香,闻有僧行诱惑使人舍身者,导以法事,欲悔不能
僧行利其赀财衣物愚民无罪而就死地不有禁止何以爱民
本州当职官常觉察,犯者以故杀论,仍令主偿命
许人告捕,每名支赏钱一千贯,白身与补进义校尉,有官人两官诸色人转两资,并不原赦
官司觉察,以违御笔论。
仍版榜揭示二县山路
监司走马失按劾者与同罪。
仍著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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