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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亘以赃抵黥罪酌处常罚奏绍兴六年十一月 宋 · 吕本中
 出处:全宋文卷三七九七、《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中兴两朝圣政》卷二○、《名臣言行录》别集下卷七、《宋史》卷三七六《吕本中传》、《南宋书》卷二三《吕本中传》、《宋元学案》卷三六
近岁官吏犯赃,多抵黥罪
且既名士人,行法之际,宜有所避。
四方之远,或有枉滥何由尽知?
若遽施此刑,异时察其非辜,虽欲深悔,亦无所及矣。
论者皆以严刑上法祖宗,夫祖宗之时,临机制变,事有不得已也。
然自仁宗而降宽大之政久已成风累圣相承不敢辄易。
一旦尽改成法,欲用祖宗权宜之制,将重失人心,臣未见可也
又此刑既用,臣恐后世不幸奸臣弄权,必且借之以及无罪直言私议,亦不能免。
何者
用之已熟,彼得藉口不以为异也。
使国家此刑不绝,则绍圣以来憸人盗柄缙绅遭此,殆无遗类矣。
酌处常罚,以称陛下仁厚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