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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崇官制 宋 · 刘才邵
 出处:全宋文卷三八四○、《杉溪居士集》卷五
敕:赏罚之设,以示至公,傥负愆违,理不可贷。
具官某既具统领之任不知守法奉公
有司议刑,情涉于重,镌官一等,于法为宽。
尚体隆恩,益思自效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