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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张释之犯跸罚金 宋 · 刘才邵
 出处:全宋文卷三八四六、《杉溪居士集》卷一○
臣闻立法者存不易之规,丽法者有不齐之情。
善识法者原情以定罪,因罪以用法,不随事而为轻重,则无适不得其平矣。
文帝行出中渭桥,有犯跸者,以属廷尉释之奏当罚金,帝怒其轻,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
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
言信美矣
又曰:「且方其时,上使使诛之则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
至于此,何其疏也!
廷尉者,天子之吏,用法不可以倾,而天子乃可妄诛乎?
若曰:「陛下不即之而以属廷尉,正以法之所在不敢轻也,臣岂敢阿意屈法乎」?
如此,亦因以将顺其美,岂不优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