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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论今日法当然劄 宋 · 王洋
 出处:全宋文卷三八七一、《东牟集》卷九
某尝闻管子相齐下令流水之源者,岂不是非利害一切顺从众意,务以愉快为事乎?
是亦因时乘理,疏瀹其端,导而行之,使无留难,故民之行之,不约而顺从也。
某窃观嘉祐敕条目绝省,政和敕条目甚繁;
嘉祐敕之文详,政和敕之文简
嘉祐敕立法多重政和立法多轻。
条目省则易行,立文详则易晓,而法重则民不轻犯
百馀年间,致治之美,得非由是乎?
政和敕则不然
政和所载,在嘉祐敕十无三四,此条目所以为繁。
嘉祐丁宁训诰之意,政和一切去之,此其文所以为简。
徒流笞杖所以禁奸类多姑息,谓之阴德,此其法所以多轻。
不知条目繁则难行立文简则难晓,姑息从轻则易犯。
数十年间蠹国殄民,得非由是乎?
但举一二事言之。
水陆不得道像道士不得铙钹军人不得鹰犬将校不得畋猎
又如绝禁兵器,则钩刀博刀、捋尖刀名号虽异,而形相似者,皆收坐之:此嘉祐所不载,而政和则有之。
政和敕条目之所以为繁也。
招军经由不得军人例物,在嘉祐敕则凡招军时先具法晓谕出榜旗下,各令知委,此仁民爱物之意,欲民不轻犯也。
政和不然,但断受财之罪而已
其意以谓既已立法何必出榜,既不出榜何取知委
至今俗吏多谓嘉祐为剩文,不知光武一札十行丁宁训诰之意,几何不为剩文耶?
政和立文所以为简也。
嘉祐敕于同居亲有所规求而或使为童行,或不收养因而死者,论入十恶
僧尼道士本师亡殁还俗归家回礼它人为师者,加一等
所以禁止奸弊可谓委曲
政和敕则一切去之,不知有当重,岂可但使从轻?
设法之意,将禁奸是务,而独务从轻,奸可禁乎?
政和所以为轻而易犯也。
以某观之,大抵嘉祐敕必出于士人之手,故士人喜观之。
政和修敕时,详定官一时贵人,漫不省事删定官贵游子孙,故政和敕皆出于文吏之手,故文吏喜道之。
今其言曰:「法令诗书自为两涂,虽习翰墨岂能晓法」?
故以文法出入己任,独不知管夷吾便民之令,以道揆为之乎?
拘制文墨之弊,而为是谆谆者乎?
近时风俗便文自营规避后悔牢不可破
以谓改嘉祐之文,孰谓理直,改政和之文,则政和之人具在不可不虑乎。
所以上下袒徇,务为文致,必从政和而后止也。
嗟乎
此可怵夫抱案吏耳,士大夫奋身谋国,死且不畏,今欲导祖宗良法美意以便天下,实千载一时嘉会,而蓄缩畏罪,制于文法,宁有是哉?
某又窃闻人士家多有藏元祐敕者,若朝廷发德音下明诏,求元祐书与嘉祐参合对修,具为成书
其有二敕所不载,于见行条法者先具条目,令删定官各具所见,与公朝通议之。
不必用者去之,其不可去者附入之,则此书之成,当粲然可观,而使一代之典,出于此时,顾不韪与?
芜昧之说,未知可否恭惟高明俯加裁择而间取焉,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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