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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置弓箭手事奏建炎元年十一月 南宋 · 任诗
 出处:全宋文卷三八八三、《宋会要辑稿》兵三之一四(第七册第六八○八页)、《宋会要辑稿补编》第四二三页
今来招置弓手训习武艺,以备使唤之人,如州县官司役使并从私役禁军法。
所置弓手如辄非理吃酒赌博钱物,欲依禁军法。
所置弓手合用神臂弓、短桩弩、袖棍、枪牌之类并衣甲等,除神臂弓、短桩弩欲令属县计置材料,赴州作院制造给降外,有袖棍、枪牌、衣甲等,令逐州降样,下县置造应副行使
弓手排补迁转,本辖人及当案人吏乞觅钱物并从赃法。
弓手辄敢无故下村,以捕贼为名,搔扰人户乞觅钱物,欲并依强乞取法。
聚众作闹扇摇人户情理巨蠹者,依军法
今来逐县置弓手,每遇将领教习若不立定激赏,则无以为劝。
欲取其武艺强人,每名欲支一两银碗一只,小县不得两只大县不得三只
其次事艺高强者,支半两银楪一片,小县不得过二十片,大县不过三十片。
乞每月一次支给,仍每上下半年本州通判将领诣县按阅例物依大教法
已降指挥五百人,续降指挥三百人二百人
窃详法意谓恐钱粮不足民户骚然
淮南控扼要害处,人户若有愿召募五百人备御盗贼者,欲特降指挥,如钱粮有馀,小县所召募不得五百人大县不得一千人行下,庶得州县缓急可以守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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