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责诸路申奏监司守令课绩奏(绍兴六年四月三日) 南宋 · 周秘
出处:全宋文卷三九一三、《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九之一九(第四册第三七二六页)、《群书考索》后集卷一五
国家岁以十五事考校监司,以四善四最考校守令。保奏有限,违限不实者有罪。而五六年间,惟成都、潼川路一尝奏到,其馀诸路课绩并不申奏。法令废弛,能否无辨,有善最者不赏,有过恶者无罚,吏治之不良,亦无足怪者。欲望责诸路监司州县,自今各依限保明。其累年辄不申奏者,亦乞取问因依。仍乞自今从朝廷审度,岁取殿最各一二人,量行赏罚。庶几监司守令咸知自竭,以副陛下责任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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