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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官犯赃合用干證人不可一概放释绍兴六年七月 南宋 · 周秘
 出处:全宋文卷三九一三、《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七七(第七册第六六一六页)、《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三
命官犯赃合用干證人者,不可一概放释
乞令时暂勒留对證。
如有司故作淹留,并令监司按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