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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火之后职田不应常数陪纳奏绍兴七年四月 南宋 · 周秘
 出处:全宋文卷三九一三、《宋会要辑稿》职官五八之二四(第四册第三七一三页)
州县官职田自来多令保正催纳。
兵火之后佃户逃亡,而官犹以常数责令陪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