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户典卖推税事奏(绍兴十六年六月) 南宋 · 黄武
出处:全宋文卷三九一四
人户典卖推税,诏令户部立法,户部今修下条:诸典卖田宅应推收税租,乡书手于人户契书、户帖及税租簿内,并亲书推收税租数目并乡书手姓名。税租簿以朱书,令佐书押。又诸典卖田宅应推收税租,乡书手不于人户契书、户帖及税租簿内亲书推收税租数目、姓名、书押令佐者,杖一百,许人告。又诸色人告获典卖田宅应推收税租,乡书手不于人户契书、户帖及税租簿内亲书推收税租数目、姓名、书押令佐者,赏钱一十贯。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一之一八(第六册第五○○一页)。又见同书食货六九之二四(第七册第六三四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