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置两浙路事件奏(绍兴十七年五月) 南宋 · 李椿年
出处:全宋文卷三九八一、《宋会要辑稿补编》第一三七页、《文献通考》卷五
今措置两浙路事件下项:
一、本路州县经界已用打量及砧基簿计四十县,欲乞结绝。
一、未曾打量及不曾用砧基簿止令人户结甲去处,窃虑大姓形势之家,不惧罪赏,尚有欺隐。欲乞令措置行下州县,依旧打量画图,令人户自造砧基簿赴官印押施行讫,申本所差官覆寔。稍有欺隐,不寔不尽,即依前来已得指挥断罪追赏。
一、结甲县分内有先曾打量,后来又参照类姓图帐,已得亩角,着寔别无欺隐,不尽不寔,欲乞别令州县出榜,限一月许人从寔自首。限满从知通保明申本所,以凭差官覆寔结绝。
一、人户先因结甲,致有欺隐亩步,减落土色,诡名挟户之类,如今来打量,依寔供具画图入帐,置造砧基簿,并同自首。
一、昨来结甲县分已行起理新税,欲且依新额理纳。将来各乡有打量出田产宽剩亩角,即行均减,更不增添税额。窃虑民间不知,妄有扇摇,出榜晓谕民间通知。
一、今来措置经界,全藉逐州守倅督责令佐,究心协力,务要日近了办,无致搔扰。如令佐内有无心力不能了办之人,听守倅商议,于管下选差强明官对移。若管下无官可差,申本所于曾了办经界均税无扰官员,不以有无差遣及有无拘碍,差往抵替。其所替官只是不能了办经界,别无过犯,乞不理遗阙,赴部别行注拟。
一、已均税县分如得允当,别无词诉,即令保正取责都内人自行供具诣寔文状,连书押字。如有分争不服,即责两争人将产对换,各据两争人亩角对换,据所争产色认税。若已对换,后有词讼,官司不得受理。
一、本路率先了办经界州县及民无争讼去处,乞许覆寔次第保明,申朝廷推赏。如守倅令佐违慢不职,许奏劾取旨。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四七(第五册第四九○二页)。又见同书食货七○之一三○(第七册第六四三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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