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黜责州县侵用封桩钱物者奏绍兴十七年十月 南宋 · 李椿年
 出处:全宋文卷三九八一、《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六
州县侵用封桩钱物,至有仓库寓于民舍僧寺者。
欲望特下明诏,遣御史巡察州县,按其所不如法者,重加黜责
仍令监司先期整顿所部修饬仓库举行诏令,取见封桩诣实保奏
将来遣使按察,稍有违例,亦当一例作罪,不以去官赦原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