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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举改官员额绍兴四年四月十八日 宋 · 陈与义
 出处:全宋文卷三九八五、《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一之三四(第三册第二六三九页)
建炎三年四月八日赦文遵用嘉祐法,自赦降后诸处举选改官
监司改官员额若用嘉祐之数,系行增添自合遵用元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