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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司马光之言申严立法绍兴五年四月九日 宋 · 陈与义
 出处:全宋文卷三九八五、《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八一(第七册第六六六二页)、《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八八
臣闻魏相条奏多采贾谊晁错之言,龚胜上言实本王阳、贡禹之意。
本朝道德名臣议论至到莫如司马光者。
曹州尝奏强盗赵倩二人案,作情可悯,乞从宽贷上奏曰:「如赵倩等所犯皆得免死,则盗贼加盛,良民无以自存,殆□□恶劝善之道。
乞自今后天下州军勘到强盗,理无可悯刑名可虑,辄敢奏闻者,并令刑部举駮重行典宪」。
泰宁军勘到姜齐怀州勘到魏简、辉州勘到张志,皆为殴杀人,而妄作情理可悯刑名疑虑奏裁上奏曰:「于杀人者虽宽恩,其被杀者何所告诉
非所禁制凶暴保安良善也。
今后应奏大辟刑部奏钞后别用贴黄声说情理如何可悯刑名如何疑虑,今拟如何施行
门下省如何委得允当,如有不当,及用例条,即奏行取勘」。
道德名臣议论如此岂其杀人也哉
所以禁奸暴,申宽枉,期于庶狱中允,而揩一世无刑也。
大批狱之庇无佗,有所出入则不得其平。
陛下哀矜庶狱,患中外之吏容心毁法,乃绍兴三年正月沛然下诏,以训以戒,天下皆知推广好生之德,独州郡妄奏以出人之罪者尚多有之,乞采用司马光之言,申严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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