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蠲逋欠劄 宋 · 张嵲
 出处:全宋文卷四一○九、《紫微集》卷二四、《南宋文范》卷三一
某窃谓朝廷可以大慰民情事理甚明,每屈于众议,欲行辄止者,如拖欠积欠税赋干系官钱是也
已出省限而未纳税苗,谓之拖欠
经及累年,谓之积欠
正犯人家不足均摊合干人出备,谓之干系官钱
此三者,前两项在官未尝所得后一所得甚微,而破家业者相继,皆朝廷所不忍行而行之者
夺于众议所以不可者以其数至多一旦蠲之,国用遂屈。
且催刷积欠逋负,其名甚正,若一旦蠲除却行敛取,即伤民或甚,此众议所以必行,而朝廷不能夺也。
某以为此事为州县监司者皆以知之,不敢不行耳。
所谓拖欠积欠者,何尝得之,皆以当年所入,名为催到欠负而已
一年计之,当年所入皆已数足,于数足外催米斛,谓之欠负可也
岂有当年之数未足,却纳欠负之理?
朝廷试取一州夏秋账状计之,当年所入几何,催到欠负几何
当年已足,有催到之数,谓之催到欠负可也
当年未足,而别出催到欠负一项,非以新为旧而何哉
州县所以此者,盖亦有说。
不惟欠负未蒙蠲除,挂在簿历
正缘当年所入尽合起发,催到欠负尚容兑那,此所以不得不蒙蔽之术也。
某窃观江南东西湖北数路,以连年盗贼之馀,或弥阡亘陌举为丘墟,而复业之人未敢尽归,以至江西之田贱价与人,人不敢售者,以欠负未尽除故也。
每遇肆赦,有除放之文,德泽非不加也;
然于条教,称放者止放三分,馀七分尚存也。
某愿朝廷径下诸路,凡九年以前拖欠积欠并行除免
十年拖欠,许令催促
州县敢以新苗补填旧欠,移易簿书,委监司觉察民户越诉
如此,则南亩之民悉被实惠太平之基岂不益固哉!
干系均备一项,尤可矜悯。
谓如甲愿充衙前,借乙田宅抵当,又召某人为保,又当受重欠折
甲者家业已尽,或已身死狱中矣,除抵当田产自合出卖,均及保人,又均及乡邻,又均及主行文书之吏。
原其本情未必不相蒙蔽,以规在官之利;
然其心岂谓场务便破坏纲运便失陷也?
根柢穷治无有已时,卖妻鬻子不能充足岂不伤和气哉?
某愿朝廷遍下诸路,如见今欠负除正犯人家业及见抵当财产并行出卖外,其馀干系,一切除之。
某观前世有因推恩减除租税者,国用若足,租税尚可减免,况逋欠乎?
国家用度方乏,其他固不可行若此三项,或有名而无实,或害多而利少,愿朝廷断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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