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郑克特冲替缴奏状 宋 · 张嵲
出处:全宋文卷四一一○、《紫微集》卷二五
窃以盗贼窃发,其罪所加,莫先于所部之吏。近者盗发婺州东阳县,未闻监司、郡守按劾令佐。继以言者,朝廷方令具职位姓名申尚书省,盖审于行法也。今处州去东阳县贼发处无虑二三百里,而倚郭知县先坐迟留得罪,窃恐轻重不伦。所有处州劾奏郑克事,欲乞朝廷指挥下本路监司别行体究,然后施行。所有录黄,未敢书行,今随状缴连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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