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用祖宗久任之法考课奏(隆兴元年四月二十七日) 南宋 · 凌景夏
出处:全宋文卷四一九四、《中兴两朝编年纲目》卷一三
看详到百官应诏可行事件数四:一、考课所以别能否也。唐虞三考黜陟,以任职岁久,能否尽见,因以黜陟,则才类分别。祖宗鉴年限叙迁之弊,非有劳者,未尝进秩。乾德四年,又诏自侍御史、郎中、少卿以下,莅事满三年迁秩,御史中丞、尚书、侍郎别议优宠。故当时任作坊副使有十馀年者,任补阙有十六年者,任御史中丞有十二年者。比年以来,仕于朝者,或季一迁,或月一改,居官而书考者鲜矣,况三考乎!外之监司、郡守,小州换大州,西路易东路,送迎往来,祇益扰扰。考课之弊如此,臣愿用祖宗久任之法,则能否可以悉得矣。今检会绍兴二十八年三月十八日手诏:「今后侍从有阙,通选帅臣监司第二任提刑资序者,曾任郎官以上者,以名闻,候朕亲擢」。卿监郎官阙,亦通选监司郡守之有政绩者,并须治状昭著及有誉望之人。卿监郎官未历监司郡守者,更送补外。在内官除两省台谏以上亲擢外,馀并须久任,方许迁除。
按:《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之三二(第四册第三七四八页)。又见同书职官五九之二一(第四册第三七二七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