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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豁十年以来增羡正额数奏淳熙六年五月 南宋 · 陈举善
 出处:全宋文卷四二二九、《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七○(第七册第六四○五页)
一县之财,自有祖额。
前此作县通会岁丰商贾流通,征酤溢额,零税无亏幸而增美献之州郡州郡以有所献之数填于版籍,遂为正额岁取足焉。
促迫之期,甚于经常之赋,遂至于不可支。
明诏州郡,将十年以来属县及场务所献增羡正额之数者,尽行除豁不得复有拘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