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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御集议堂除等事回奏乾道二年六月 南宋 · 陈之茂
 出处:全宋文卷四二四五、《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之三○(第三册第二六一五页)
伏准御笔降下集议等事,今议定下项:一、职事官以上朝廷人材不拘亲民
一、今后六院官须要曾经实历知县一任,方得除授
一、今后教官堂除理当亲民人,须要实历知县一任,方许关升通判资序(若在任未满二考、或寻医侍养,并不许理为任。)
一、见任官在外场务监当窠阙,并送归吏部,随见任四选诏定,依本部见行格法使阙差注
一、今后在京监当主管尚书六部架阁文字等阙,如系京朝官以上任上差遣,亦须实历知县一任,方许关升通判
一、知县选人知县外,其京朝官并以二年为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