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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择狱吏书奏绍兴二十一年十二月 南宋 · 范彦辉
 出处:全宋文卷四二九二、《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二
州县狱吏例置私名贴书一切付之鞫狱,谓之款司。
老奸停废闾阎恶少弄笔者,悉听为之,人之死生,悉命于此辈。
欲望专委监司守臣严行觉察须用试补,限以岁年无过犯,则如在补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