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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敕州县罚金抵罪须遵律条奏绍兴二十年二月二十五日 宋 · 汤允恭
 出处:全宋文卷四三七七、《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七七(第三册第二四三六页)、《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一
窃谓刑辟之设,有金作罚刑,盖先王不忍之心,民知有误,俾出金以当其罪。
后世著在律文,凡罪丽三等者,皆有罚铜之条,自一斤以至百有二十斤,计其直,自百有二十金,以至万有二千而止,此律之大法也。
陛下仁覆四海视民如伤前后钦恤之意,深切著明
比来州县任意纵舍,犯杖与徒罪者,皆令纳钱放免,少或数十百缗,多或三千缗,罚溢于罪,或相十百,或相千万,了不相当
且又避免监司检察,收在别历,侵欺乾没,殆不可考。
欲望申敕州县,就罪人当罚者,一遵律条,毋令多纳缗钱,以济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