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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小官任满监司郡守当即与批书奏绍兴二十三年八月 南宋 · 魏师逊
 出处:全宋文卷四四二九、《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五、《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九之二○(第四册第三七二七页)
近岁州县小官,而监司郡守不与批书,多致狼狈
若谓催科未足狱案未具,合前期督察
望敕监司郡守,既即与批书,如更挟私意,令御史台案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