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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民输常赋事奏绍兴十七年二月 宋 · 巫伋
 出处:全宋文卷四四三一
县州有民间输纳常赋不给朱钞者,或已给却不行用勒令再纳者。
欲望行下郡邑自今如有循习前弊,并仰人户越诉,仍令所部监司常切觉察按劾以闻。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九之三○(第五册第四九七六页)。又见同书食货七○之四(第七册第六三九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