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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被虏百姓归业建炎二年正月十日 南宋 · 宋高宗
 出处:全宋文卷四四四四
访闻诸处百姓缘被贼驱虏面刺入火」等字,后来遁归,经由乡村,其巡社辄便杀害深恐无辜良民陷贼,永不敢归业
令诸路帅臣宪司行下州县榜谕村社,系被虏百姓即给公据,放令归业
如非被虏之家,依条施行(《宋会要辑稿》兵一三之三。第七册第六九六九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