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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湖(下) 南宋 · 王十朋
 出处:全宋文卷四六三四、《梅溪先生后集》卷二七、《永乐大典》卷二二六七、雍正《浙江通志》卷二六七
夫废湖为田有三大害,复田为湖有三大利,湖固不可以不复也,然亦有三难:摇于异议一难也;
工多费广,二难也;
郡守数易,三难也。
今之占湖为田者,皆权势之家、豪强之族也。
侵耕盗种为日已久,一旦欲夺而复之,彼必游谈聚议,妄陈利害,曰劳民也,费财也,失官租也,有科率之扰也,无积土之地也,争为异说以沮害之。
官吏方堕于因循苟且之习,复为气多口舌者之所动移,而欲冀成功岁月之久,可乎?
此摇于异议一难也。
昔人常计浚湖之工矣,日役五千人,浚至五尺当十五岁而毕,至三尺,当九岁而毕张伯玉之说。)
用工如此之多,历年如此之久,其为费如何
今越不浚湖而财用不给,况兴至大之役,有不赀之费耶?
此工多用广,二难也。
守令之于郡邑久任可以立事,数易则不能成功,况鉴湖之开非一一时之所能毕。
今之为守者或一岁而遂迁,或半岁而遽易,湖之利害不暇问,焉能不能遑暇治。
其间慨然有志开复者,功未及施,而去计已迫矣,后来所见不同,复变前议
以数易之守而欲兴浩大悠久之役,可乎?
郡守数易,三难也。
湖有三不可不开,而厄于三难开,是终无策以开之耶。
切谓欲遏浮议,则不可不利害朝廷主之,虽异议纷然,但莫之恤可也
向者经界之行于天下固有不乐其事而欲动摇之者多矣,然经界卒行,而民受其利。
朝廷主之,则事无不可成者,况一鉴湖耶!
异议不过劳民费财耳。
劳民费财,兴无用不急之务不可,如鉴湖利害如此,谓之无不急可乎?
自湖之废也,岁多灾伤细民艰食
今于农事之隙,募民浚治,官出财,民出力两有所利,民虽劳而不惮,财虽废而不虚矣。
不过曰官失湖田之租,民有科率之扰。
鉴湖之开,千有馀岁矣。
昔无湖田之租,有国者不以不足为病,岂今日独少此耶?
况湖既复而民利兴,灾伤不作常赋不失,民无凶荒之诉,官无检放之患,较其所得,与今孰多?
至若钱米之费,当一出于官而不取于民,竹水之具虽资之于民而尽酬其直,胥吏若有从而扰民者则严法令以治之,尚何科率之忧耶?
越人多谓湖可开也,而土无所归,是不难,积其泥涂以为丘阜,昔吴长文常论之矣。
今湖之侧旷地固多,择其利便,随其远近,而丘阜之土非所患也。
欲沮浚湖之计者不过数者之说,而皆有以取之,尚何浮议之恤耶?
谓日役五千人,浚至五尺,十五岁而毕者,盖通三百五十里之间而计之也。
某谓今之浚湖,固未能举三百五十里之内而尽复之也。
湖自熙宁以来建议者立两存之说,有牌内牌外之限,今牌尚存而牌内亦盗而为田矣。
今日计者,当先复牌内之湖,其用工固有间,自牌之外当以渐治之可也
所费之财自本府画外,又当请于朝,乞每岁湖田所入之米以为雇工兴役之费,朝廷捐六万石之米不足以多寡,越得此以办事,则沛然有馀矣。
欲复田为湖,必当迟以岁月之久,有久兴之役,无久任之守以主之,则异议一摇,而事必中辍
是又当请于朝,置开湖一司于越,命守倅提举主管之职,如劝农学事之类。
又命二知县分董之旧日会稽山阴知县皆带提举鉴湖事。),守既职其事,则必任其责,虽迁易不常而后来者不得不继,非止术同也,盖职使然也。
又有倅终任以管其事,令终任以董其役,则责有所归
又命监司督察赏罚之,俟湖成之日,凡主其事、董其役者皆次第加赏
如是,则湖不患不复也。
昔论复湖之利害者多矣,莫如曾子固子固之言曰:谓湖不必复者,曰湖田之入固饶矣。
游谈之士为利于侵耕者言之也。
使湖尽废,则湖田亦旱矣。
谓湖不必浚者,曰益堤壅水而已
好辨之士为乐闻茍简者言之也。
地势较之,壅水使高,必败城郭矣。
二者既不可用,而欲禁侵耕,开告者则有赏罚之法矣蒋堂。)
欲谨水之蓄泄,则有闭纵之法杜杞。)
痛绝田者,则拔其苗,责其力,以复湖而重其罚,又有法杜杞。)
或欲任其责于州县,与转运使,与提点刑狱吴奎。)
欲以每岁农隙浚湖吴奎。),或欲禁田石柱内者,又皆有法矣张伯玉。)
欲知浚湖之浅深用工几何,为日几何,欲知增堤竹木之费几何,使之安出张伯玉。),欲知浚湖之涂泥积之何所吴奎。),又已计之矣。
欲知工起之日,或浮议撼摇役夫内溃,则不可以必其成张伯玉。),又已论之矣子固。)
诚能众说而考其可否,用其可者而以在我者润泽之,令言必行,法必举,则何功之不可成,何利之不可复哉!
子固昔尝倅越,知鉴湖利害为详,而其言有足取者,故并记其略。
有能举行子固之言而不弃某之两说,则湖庶乎其可复。
不然,姑存其说,以俟马太守再生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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