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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寄财产借假户名事奏乾道八年五月十三日 宋 · 莫濛
 出处:全宋文卷四六四四、《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六七(第六册第五九○七页)
检准乾道重修敕:「诸诈匿、减免等第科配者,谓以财产隐寄,或借假户名,或诈称官户,及亡诡名挟户之类,以违制论。
如系州县人吏乡书手,各加二等
命官乡书手奏裁
未经减免者,各加三等许人告。
官户转官职任分立户籍准此」。
契勘前件条法自「许人告」而下注文一十四字,得旨添入,已颁行讫。
切虑颁行之后人户所居僻远未及通知,却致顽滑人便行告讦
乞下诸路州县,自指挥到日为始,许令自陈,特与改正免罪
如限满不自陈者,许人告首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