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绍兴敕除去海行条内四字奏(绍兴十四年五月十七日) 南宋 · 孙敏修
出处:全宋文卷四六四九、《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四○(第七册第六四八一页)
绍兴敕海行条内,称不以赦降原减,若遇非次赦,或再遇大礼赦者,听从原免。而其间有釐析为一司专法,如擅支常平仓钱之类,既非海行条内所载,有司拘文,不复引用,理实可矜。乞下所属参酌轻重,除去「海行条内」四字,庶几釐析为专法者亦沾恩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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