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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委诸路提刑覈实官吏职田绍兴三十二年八月 南宋 · 袁孚
 出处:全宋文卷四六七二、《宋会要辑稿》职官五八之二六(第四册第三七一四页)
臣闻圭田所以官吏之廉,在法以官荒五年以上逃田,充召客户或第四等以下租佃或分收,遇灾伤,捡覆减放,准民田法。
分收者,依乡例不得以肥地制额收课。
载诸令甲非不详备,而比年以来所在职田奸弊不一
欲望下诸路委提刑取见所部官吏职田诣实将无田而有租去处改正除落
若有田而无租户,即召人情租佃分收,不得勒令邻保承佃及重立租额
专委提刑觉察,违者劾奏,计赃科罪,仍许人越诉
提刑隐弊,即重寘典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