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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详文武格法劄子 南宋 · 韩元吉
 出处:全宋文卷四七八六、《南涧甲乙稿》卷一○
臣等准尚书省劄子,备坐臣僚劄子奏:「臣窃惟文武并用长久之术。
古者卿士之官,而命以统六师之职;
元帅之谋,而取其敦诗书之义。
近日朝廷用人,盖得诸此,然而州郡之间,人才之用,容有未尽
用人而有未尽者,以拘于法也。
为文臣者以治文事职事不举才力不称为州郡者不得变更之。
武臣者,间有才之可任,有智之可使,为州郡者亦不得选而用之。
以故职务旷废因循沿袭官费廪粟,民受其蠹,难以顿革。
以谓铨曹注拟,按资格而授之,其人之才否,初莫之察也。
及其试吏于州郡之日,其人之为贪为昏为明,为郡守者皆得而知之。
之而不敢轻于变易者,以法之拘也。
为今之计,凡州郡之间,惟典刑狱分教之官不可武臣,自馀职幕令佐而下或有不称厥职,许从守郡之臣随才而器使之,不拘文武格法
若然,则人称其官,官无废事文武并用有得于此
取进止」。
八月二十八日三省同奉圣旨,令韩元吉、留正同共看详措置闻奏者。
臣等看详上件臣僚劄子,止谓州郡之间,文臣职事不举武臣有才可取者,欲许州通融任使
用意虽若可采,其为说则非也。
缘州一时任使官属,非有著令拘于文武者,自可通选
其职幕、令佐、都监巡检等,自吏部注授,各有文武资格本法
今若遇有不职一切不拘本法直使守臣随才改易号称器使则是吏部格法可废而权悉归于州郡矣。
使守臣果贤而无私,则所改易犹云可用,亦不可常行
其或不贤率任私意,则所恶者下移,指为不职,所喜者上迁,指为有才,愈见紊乱怨讟并兴
有唐藩镇擅用吏之风,未见可也
仰惟国家铨选之法,循资任格,虽总于吏部而又设按举对移之法,于外许监司郡守得以详察以故用吏之权归于上而察吏法行于下。
祖宗之制,至尽且公,不可易也。
在法,州县官有许察其能否难易随宜对换者,有许其对移不得移充某官某职者,有许其体量老儒而便令致仕者,有虽许对换而放令离任不妨后人者,有遇其不职未差替人许其奏举以填现阙者,有遇阙无官权许选差罢任待阙官者,著令甚明。
其责皆在监司,而不专郡守,惟司理司法,则郡守得事对换选人老病昏懦,则守倅得专体量
今如臣僚劄子所请,则不许与不许对换,可与不可填阙,亦不申闻监司,而州郡皆欲自专而行,前项条法,悉无用矣。
文武交互,犹其末也。
臣等窃谓若陛下但欲稍以民事试之武臣,则臣等近因看详官制,已尝申陈祖宗旧制,沿边知县用武臣通差,与沿边县尉一等
检照在部武臣尉阙已有百处,而武臣知县止有五处,盖沿边地分与旧不同未曾增改无缘可以差注
臣等不能遥度,乞自朝廷行下路帅臣监司同共保明沿边地分湖广屡经盗贼县道可通差武臣窠阙开具申奏,候到俾吏部措置依法注授大使臣知县小使臣县令,则为经久之制。
武臣可任此者,亦须通晓文法谙练民事之人。
吏部每以举状定功分,缘武臣举状止是一例举充升陟,而以考地理亲民资序,合稍分别,令应文武岁举武臣升陟者,于内举二人堪充升陟亲民任使现今文状举状,系有举充改官亲民任使员数方授知县。)有亲民举状两纸考第及格到部之人,方得授知县县令
伏见路帅臣监司属官内,有准备差使一职文臣任之则为属官武臣任之则与指使使臣一同
其逐司自有指使名阙事体未均,欲乞将诸路帅臣监司下武准备差使,并改作准备差遣自今悉从堂除,与武臣例为属官,以选用武臣之才者。
自馀州县监当通注武臣,系有常法州郡一时委使通用武臣,系有旧制不在朝廷更变条令复降指挥,庶得允当
伏乞睿慈特赐详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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