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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康浙西提刑 南宋 · 周麟之
 出处:全宋文卷四八一四、《海陵集》卷一八
部刺史奉诏条于外,论其职则不一,较其才则不同
然职之不一,一于修;
才之不同,同于用。
夫欲一其所不一莫若众职之践更
其所不同莫若通材兼济
朕之所以由此,岂无意哉!
相家也。
嗜学多闻,宿官而可绩。
将输湖外,厥职既修。
今以宪车徙于近甸,盖将试之于不一之地而考其职,处之于不同之间而观其材。
汝往钦哉,惟刑之恤。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