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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人改官法议绍兴二十九年七月 南宋 · 洪遵
 出处:全宋文卷四八五七、《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一之三八(第三册第二六四一页)、《文献通考》卷三八、《宋史》卷一六○、《宋史新编》卷三五
臣等窃详选改官之法,自祖宗以来,行之二百年,法令章程粲然备具
至于今日不能无备者,非法不善也,患在士大夫私情汩之耳。
夫自一命以上,仕于州县之间,虽有真贤实廉,势不能自达于上,故为之立监司郡守荐举之法。
必使之历任六考所以迟其岁月而责其赴功
必使之举官五员,所以多其保任而必于可用。
奸赃臣蠹者,既有按治之科,而龌龊冗懦之辈,既无材可以被荐,又无过可以斥逐宁予幕职曹掾之禄,使足以代耕至于没齿不敢致身京官
所以分别材否,可谓至矣。
之而非其人,有材而不见举,是则监司郡守之罪。
所谓失举之罚,必行之可也
臣僚所建,欲以历任十考举主不及格者,与降等改官
揆之人情,虽为至公,然恐此法一开,则有力者唯图见阙,无材者苟冀终更,率不过出官十馀年,可坐以待京秩,此其不可一也。
今欲约每岁改官之员,减其分数,以待无举削者,则当被举之人必有失职淹滞之叹,此其不可二也。
京官易得,驯至即位任子之恩愈不可减,非所以救入流之弊,此其不可三也。
祖宗法度非有大害不易轻议。
今一但欲以二百年之成法举而易之,此其不可四也。
有四不可事理著明,难以臣僚所请,窃谓如故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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