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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以死罪获赦者配军 南宋 · 洪遵
 出处:全宋文卷四八五八、《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一八
臣伏见天下恶平时饮博椎埋剽窃盗贩睚眦杀人,肆为不逞,或窜聚山谷,或行劫江湖无所不至
固尝储其什一,以俟缓急之用,一旦抵罪,则尽出所藏行狱吏,以觊幸免
而免之之术,其说有四:曰案问,曰无證左,曰非故杀,曰尸不验
往往奏裁,例从轻比,止于鞭扑而宥以远恶
然其远者不过三千里,恶者不过岭南
凶徒恶党类多伏匿穷山夐野之间,为之影援部送
军兵或取其金帛,或堕其酒炙,或窘于党与,或反罗杀害,行不半途,则已逸去
使得配所,才及年岁,则左赂右买,规脱尺籍否则逋逃亡命,覆出为恶,延祸良民不可缕数
被罪之人可以驱驾自古以然。
春秋之时,越勾践使罪人三行属剑于颈,以取槜李之胜。
秦汉以来东征西伐,赦弛刑官徒,发天下亡命,殴之为兵。
载在方策昭然可考。
臣愚欲望圣慈,令有司看详,凡天下凶恶强盗杂犯杀人,罪应至死而赦之者量地远近分配大军
不惟可免逋亡异日生患而此轻生好杀,既隶军伍,知有洗心自新之路,稍加阅习,必乐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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