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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听俞煇服亲母王氏齐衰三年绍兴三十一年 宋 · 林栗
 出处:全宋文卷四八六八、《中兴礼书》卷二九九
谨按礼律:嫡继慈养,服之如母,以恩义断也;
改嫁归宗,经三年以上断绝者,恩义无馀,则服为之绝也;
继母嫁而子从之,为之服期者,义虽绝而恩犹存,绝于夫家而未绝于子也。
经曰:「继母何以母?
继母之配父与亲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
所谓亲母同者,生则配其养,殁则配其葬,祭则配其飨。
若夫亡而己存,则奉其蘩,保其孤幼如是而后亲母同也。
今韩氏夫亡百日,舍其几筵,而归前夫之子十有四年,无反顾之情,恩义绝矣。
不终后夫之丧,不抚俞氏之孤,不奉俞氏之祭,骸骨不归俞氏之穴,魂灵不入俞氏之庙,亲非己生,恩义又绝,虽欲服之,将何名乎!
服之以告其父若祖,且废其祭,将得安乎!
若曰尝为其父之妻,则不得不之如母。
然则改嫁归宗不当绝其服矣。
按寻礼律即无前夫子之法,而晋徐叔中宋庾蔚之议,皆比附于嫁,为其与前夫同穴故也。
议者或疑未尝改醮,若比于归宗,当无馀蕴矣。
然律著改嫁归宗,而不言还前子者何?
圣贤之意,宁与其改嫁归宗,而不与其还前子也。
妇人之义,从一而终,夫亡而无所依,至于改嫁归宗,盖有不得已,而圣人所不强禁也。
后夫亡,而有前子之可归,明再适之情非出于不得已,利而背之,穷则归之,礼律所不容也。
推是言之,附于改嫁归宗,则为恕矣。
或曰继母之还前子,继子之养不隆也。
又绝其服,则不之子不容其母之留矣。
再嫁之妻未必皆有前子,而其宗可归则十九也。
今律归宗而绝其服,若子因出母,是圣人以不孝令也,而岂有是哉!
礼律所生,生乎人情,情有厚薄,故礼有隆杀,礼有隆杀,故服有升降,故律有加绝,厚于其所厚,故不得厚于其所薄也。
寻俞煇亲母王氏陷于寇难三十馀年,寻访理绝,今父已亡,继母又亡,身非承重,而不于此时为亲母制服,将何俟焉!
是则其所厚者,未之议也,而况使之缀情于既绝之馀乎!
李敏浮海,不知存亡,其子信追求积年,欲行丧制服,则疑父尚存,后见邻居与父同年者亡,乃为制服,纪于信史为后世法
今煇纵于继母无恩,方之与母同年生者,不啻相类矣。
夫人非无自而生,礼非无而立,轻在此则重在此,谓宜行下所属,听俞煇服亲母王氏齐衰三年
谨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