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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司郡守按察赃吏乾道六年十一月 南宋 · 周自强
 出处:全宋文卷四八七○、《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六八(第七册第六六二○页)
伏见监司郡守按察赃吏,多送邻州根勘,其干连人被追逮者多至一二百人,少亦不下数十人
狱成之后往往翻异
差官别勘,至有经年不决者。
自今见任公事差官本州根勘不得辄送邻州
若狱成翻异,惟据所翻之事别勘。
所有干證,止许追紧切人,或有滥追淹禁,并令提刑司案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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