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司郡守按察赃吏奏 南宋 · 周自强
出处:全宋文卷四八七○、《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六八(第七册第六六二○页)
伏见监司郡守按察赃吏,多送邻州根勘,其干连人被追逮者多至一二百人,少亦不下数十人。狱成之后,往往翻异。差官别勘,至有经年不决者。乞自今见任官公事止差官本州根勘,不得辄送邻州。若狱成翻异,惟据所翻之事别勘。所有干證,止许追紧切人,或有滥追淹禁,并令提刑司案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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