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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州反坐百姓陈彦通诉人吏冒役状1180年10月 南宋 · 陆游
 出处:全宋文卷四九二五、《渭南文集》卷五、康熙《西江志》卷一四八、《南宋文录录》卷五、雍正《江西通志》卷一一九 创作地点: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近因民间词诉勘会到本路筠州百姓彦通,因诉事夹带,称高安县押录陈谅,经两次杖罪断罢,不合役事
本州淳熙六年十月内,以为彦通论冒不实,遂引用乾道六年八月二日臣僚陈请妄诉冒役科反坐刑名
仍引在法诸州县公人曾因犯罪勒停(谓于法不该收叙及未该收叙者。)放罢编配再行投募充役者,许人告;
州县收叙公人令格有违者,徒二年
公人依法不该收叙,而隐落过犯改易姓名别行投募者,准此,将百姓彦通脊杖十三。
臣窃详反坐之法,本谓如告人放火,而实不曾放火
告人杀人,而实不曾杀人诬谄善良情理重害,故反其所坐。
有司不敢即行,多具情法,奏取圣裁
愚民无知,方其为奸胥猾吏之所屈抑中怀冤愤,诉之于官。
但闻某人曾以罪勒罢,又有许告指挥,则遂于状内夹带冒役之语。
村野小民何由身入官府,亲见案牍小有差误,亦当末减,以通下情
纵使州郡欲治虚妄蓦越之类,亦自有见条法,笞四十至杖八十极矣,与反坐之法有何干涉
一言吏人冒役,便可捃摭,置之徒罪则百姓被苦,岂复敢诉?
何其幸,民何其不幸也。
自昔为政者,莫不严于驭吏,厚于爱民
今乃反之,事属倒置
见今诸处冒役吏人,虽究见是实,亦不过杖罪科断罢役而已未有即置之徒罪者。
岂有百姓吏人冒役,却决脊杖之理。
臣本欲即按治筠州官吏,又缘有上件乾道六年八月二日臣僚陈请指挥显见因此陈请致得州郡凭借用法深刻
蒙恩遣使一路出自圣知拔擢,苟有所见不敢隐默欲望圣慈,更赐详酌
如以臣所奏为然,即乞特降睿旨寝罢乾道六年八月二日臣僚陈请所降指挥,庶使百姓不致枉被深重刑责
下情获通,胥吏稍有畏惮天下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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