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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人改官 南宋 · 吴儆
 出处:全宋文卷四九六四、《竹洲集》卷一
臣闻法久而必敝,敝极而必革,此理势常然圣人所不能易也。
窃见选人改官法行之已久,而流敝之极在今日尤甚,此议论之臣每以为言,而陛下之所深察也。
选人改官,限之考第,欲试之以事,而责之举者,盖欲审知其才。
试之以事而无赃私之过,举之得其人而无请托之患,此固立法者之所深愿而亦天下士大夫之幸也。
流弊之极,至于今日士大夫特立独行之操、慷慨有为之志者,皆自选人经营举状之时,立身根本固已摧坏委靡无有自立流俗之中而不求举于人者,甚至于摇尾纳赂挟势强取无所不至,而谓天下贤才可以由此而得,此臣之所不识也。
臣愚窃谓国家进用贤才大权,付之举官之私意不若付之台谏宰相公议,而取决陛下睿鉴
臣闻古之用于人者,必四十而后仕,七十而致仕
古之用人者必三载而后考绩三考而后黜陟
臣愚考古之制为今之法,斟酌近年改官之数,立为每岁一定之额。
应选改官,除职事官朝廷擢用人才自有条例外,合用举状考第关陛令录及改合入官者,如无赃私罪犯之人,年及三十,实历四考有出身人实历三考,并令吏部铨量与关陛;
如年已四十已上,七十已下,实历九考,并令吏部长贰岁终刬刷在部及待阙在任之人结罪保明以闻,乞降指挥下台谏及都堂,再加审察
其间人才猥冗无可用之实,及衰惫疾病不可用之人,并合察退,无容备数,却于年考及格人内再加选择
年考不应格及虽应格无可择之人,亦许当年之额,不必取足
见任待阙之人愿候终任赴审察者,亦从其便。
台谏宰执既定,更乞陛下亲赐引见一经睿鉴,必无滥进,然后降旨特与改官
若其间人政迹卓然可用者,陛下时赐睿奖特加擢用,则选人请托干进之敝可以少息,而孤寒恬退有才能之人亦有进用之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