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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言三篇 其二 黠吏 南宋 · 吴儆
 出处:全宋文卷四九六八
所谓豪民以去黠吏者,致其自争而吾不与之争也。
黠吏之为奸,常起于上无所而下无所忌。
为之长者,其道不可以与之争,非不可与之争,不能与之争也。
小人之情,穷其变诈,而使之不能为奸者难;
有以制其心,使之不敢有所肆者,差可为也。
今夫州县之间,狱讼纷纭,赋财之交错旁出径入支离反覆,其变为无穷而其端不可考,彼之为奸者皆习焉而精其术,而为之长或未尝更事也。
未尝更事之寡而御习奸之众,虽以皋陶之明、弘羊之计,未必能得其情而无失也。
古之明者雍容无为,不役耳目,而黠吏之为奸常有所顾忌不敢发者,操其要而坐制之,未尝与之争也。
权利之在人,必有争之者,争而不已则其势有所不便,而其力有所不给。
扼其不便之势而治其不给之力,此楚王所以毙熊而秦人所以六国也。
豪民所以能为豪者,必先有以州县之吏,州县之吏惟其所制而后迫胁平民惟其所欲,故黠吏豪民之所必攻,而豪民黠吏之所深忌也。
豪民之于黠吏生长于其乡而习知其人,交结于其徒而默伺其短,其动静纤悉欺蔽隐微,为豪民日夜搜求采访,而藉之以为劫质之具。
惟其有以相持是以无所争;
惟其无所争,是以相为形势而各得其欲。
为之上者苟于安静,而不知相济害民,相倚以生事为患也。
何者
豪民黠吏,其势足以相胜,而其利莫大相安故此二人不可不使之争也。
二人相与交争不已,则其罪无所隐,而其奸不得肆
无所隐,奸不得肆然后平民得以安居无事,而为之上者可以雍容无为坐制之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