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言三篇 其二 黠吏 南宋 · 吴儆
出处:全宋文卷四九六八
所谓借豪民以去黠吏者,致其自争而吾不与之争也。夫黠吏之为奸,常起于上无所畏而下无所忌。为之长者,其道不可以与之争,非不可与之争,不能与之争也。盖小人之情,穷其变诈,而使之不能为奸者难;阴有以制其心,使之不敢有所肆者,差可为也。今夫州县之间,狱讼之纷纭,赋财之交错,旁出径入,支离反覆,其变为无穷而其端不可考,彼之为奸者皆习焉而精其术,而为之长或未尝更事也。以未尝更事之寡而御习奸之众,虽以皋陶之明、弘羊之计,未必能得其情而无失也。古之明者,雍容无为,不役耳目,而黠吏之为奸常有所顾忌而不敢发者,操其要而坐制之,未尝与之争也。盖权利之在人,必有争之者,争而不已则其势有所不便,而其力有所不给。扼其不便之势而治其不给之力,此楚王之所以毙熊而秦人之所以挠六国也。且豪民之所以能为豪者,必先有以制州县之吏,州县之吏惟其所制而后迫胁平民,惟其所欲,故黠吏者豪民之所必攻,而豪民者黠吏之所深忌也。豪民之于黠吏,生长于其乡而习知其人,交结于其徒而默伺其短,其动静之纤悉、欺蔽之隐微,为豪民者日夜搜求采访,而藉之以为劫质之具。惟其有以相持,是以两无所争;惟其两无所争,是以相为形势而各得其欲。为之上者苟于安静,而不知其相济以害民,相倚以生事之为患也。何者?豪民、黠吏,其势足以相胜,而其利莫大于相安,故此二人者不可不使之争也。二人者相与交争而不已,则其罪无所隐,而其奸不得肆。罪无所隐,奸不得肆,然后平民得以安居无事,而为之上者可以雍容无为而坐制之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