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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法 南宋 · 范成大
 出处:全宋文卷四九七八、《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一七、《范成大佚著辑存》第九页
臣闻狱者,万民之命。
民命莫重于大辟,方锻练时,何可尽察,故其节目,独在聚录之际。
大情既定成案已结,官吏聚于一堂,引囚而读示之,死生之分,决此顷刻可谓要会矣。
狱吏惮于平反,摘纸疾读,离绝其文,嘈囋其语,故为不可晓解之音,造次而毕,呼囚书字茫然引去指日听刑。
人命所干,轻忽若此远方近甸习俗皆然
傍观寒心,大伤政体
臣窃检照聚录之法,有曰:「人吏依句宣读无得隐漏,令囚自通重情,以合其款」。
详此法意,盖不止于只读成案而已
欲望圣慈深诏攸司,痛革前弊
臣之愚见,谓当稽参「自通重情以合其款」之文,于聚录时,委长吏无干吏人先附囚口责状一通覆视狱案,果无差殊然后亦点无干吏人依句宣读务要详明,令囚通晓
庶几伏辜无憾负枉者获伸,足以陛下矜恤之心,滋圣朝仁厚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