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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宥 南宋 · 范成大
 出处:全宋文卷四九七八、《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一八、《范成大佚著辑存》第三○页
臣闻刑罚者,圣人不得已也;
赦宥者,亦圣人不得已也。
愚民犯法,彼固无辞,遇赦当释,官亦无辞。
纵有情重难贷,出于一时特断者,亦当因赦而稍轻,不应引赦而反重。
此理甚明,而人不以为怪,臣窃惑之。
伏见近日奏案,赦前犯罪者,有司以为依赦合原。
缘情奏裁,以人情事理论之,特不用赦而行刑已为甚重。
今乃反增其刑,谓如本犯一年遇赦当放,以情重故特断徒二年、三年、或增至配流之类。
虽欲禁暴戢奸,然非德并用之意。
在外州县禁囚遇赦者,则依等第径行释放,其偶在奏案者,乃反增加则是州县用恩朝廷用威,岂不倒置
欲望圣慈特降睿旨今后遇有赦前犯罪情重奏裁决不可贷者,止于特不用赦,以元刑断之。
己自不恕,人情事理,实为允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