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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卖到盐钱乞令专人掌管淳熙十二年四月 南宋 · 赵彦操
 出处:全宋文卷五○一○、《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八之二四(第六册第五二九○页)
州县卖到盐钱,多被侵移他用,盖缘不曾委官掌管拘收,致有欺弊
措置,欲就州县令置敖眼,桩管本司盐本等钱,州委郡贰,县委佐官,专一掌管
如遇纲到,即时数计桩管逐时从州县盐坊卖钱,照本司今立月帐数目发纳取足
如敢弛慢,收桩不足,或将已收到钱侵移借用,许本司奏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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