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浙东西路灾伤人户身丁钱绢诏 南宋 · 宋孝宗
出处:全宋文卷五二一九
朕以淫雨不止,有伤蚕麦,可自二十五日避正殿、减常膳。其浙东、西路灾伤去处人户合纳乾道元年身丁钱绢,临安府、绍兴府、湖、常州并与全免一年,温、台、明、处州、镇江府并各减放一半,将减下之数,于内库纽支银绢拨还户部,以充军用。
按:《宋会要辑稿》瑞异三之六(第三册第二一○七页)。又见同书食货六六之八(第七册第六二一一页)、食货一二之一六(第六册第五○一五页)、食货六三之二四(第七册第五九九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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