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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司隐芘诡名挟户许人论奏淳熙十六年 南宋 · 潘景圭
 出处:全宋文卷五四○一、《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七六(第七册第六四○八页)
今之和买所在为害盖缘官户中产之家惮于物力之多,遂乃诡名挟户。
于是四等以上民和买益繁,役次益频,诡名挟户尽作第五等之家,非真第五等之户也。
若非乡司导之,则不能为
乡司芘之,亦不能久。
今若诱之以赏,威之以刑,乌有不可并者。
在法,诡名挟户许人告首,告中者给其产之半充赏
欲先告示官书户头之名,许以三月自陈归并
限满不自首乡司能告者,亦与依条给赏
如或隐芘致人告论乡司从徙二年,配千里
如此物力既分者可使复合,而第四等以上人户自然皆多,和买可以均及。
乞下诸路运司行之所部州县照应见行条法遵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