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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官违期事奏淳熙元年六月 南宋 · 韩彦直
 出处:全宋文卷五四二○、《宋会要辑稿》职官八之三六(第三册第二五七五页)
旧法之官违年不以有无疾故,三十日内报所属差官
未报间至者亦听。
上缘有失于分别,即于一年不拘年月远近,但州郡未报别差官间,并许赴上
州郡未申到阙状,本部不敢作阙收使,愈见积压部人
自今遇有除程违之官条限,更过三十日不以已未报所属,并不许放上,本部一面照限使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