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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申延和奏劄(一 淳熙十五年1188年6月7日 南宋 · 朱熹
 出处:全宋文卷五四三二 创作地点:浙江省杭州市
臣闻昔者帝舜百姓不亲五品不逊,而使契为司徒之官,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
又虑其教之或不从也,则命皋陶作士明刑,以弼五教,而期于无刑焉。
三纲五常天理民彝大节,而治道本根也。
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丁宁深切之意,未尝不在乎此也。
乃若三代王者之制,则亦有之曰,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盖必如此然后轻重之序可得而论,浅深之量可得而测,而所以悉其聪明、致其忠爱者,亦始得其所施而不悖
先王义刑义杀所以虽或伤民之饥肤,残民躯命,然刑一人天下之人耸然不敢肆意于为恶,则是所以正直辅翼若其有常之性也。
后世论刑不知出此,其陷于申商刻薄者,既无足论矣,至于鄙儒姑息之论,异端报应之说,俗吏便文自营之计,则又一以轻刑为事
然刑愈轻而愈不足以厚民之俗,往往反以长其悖逆作乱之心,而使狱讼之愈繁,则不讲乎先王之法之过也。
臣伏近年以来,或以妻杀夫,或以族子族父,或以地客地主,而有司议刑,卒从流宥之法。
杀人不死伤人者不刑,虽二帝三王不能以此为治于天下而况于其系于父子之亲、君臣之义,三纲之重,又非凡人比者乎?
然臣非敢以此之故遂劝陛下深于用法而果于杀人也,但窃以为诸若此类涉于人伦风化之本者,有司不以经术义理裁之,而世儒之鄙论、异端邪说俗吏私计得以行乎其间则天理民几何不至于泯灭,而所谓无刑者又何日而可期哉?
故臣伏愿陛下深诏中外司政典狱之官凡有狱讼必先论其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之分,而后听其曲直之辞。
以下犯上、以卑凌尊者,虽直不右,其不直者罪加凡人之坐。
其有不幸至于杀伤者,虽有疑虑可悯,而至于奏谳,亦不许辄用拟贷之例。
又诏儒臣博采经史以及古今贤哲议论及于教化刑罚意者,删其精要之语,聚为一书,以教学入官之士与凡执法治民之官,皆使略知古先圣王所以敕典敷教、制刑明辟大端,而不敢阴为姑息果报便文之计,则庶几有以助成世教而仰称陛下好生恶杀、期于无刑本意
取进止(《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一四。又见《经济文衡续集卷一九,《历代名臣奏议》卷五四,《朱子奏议》卷四,《古今图书集成祥刑典卷一○,《南宋文范》卷一六。)
饥:似当作「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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