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木炭钱利害劄子 其二 南宋 · 朱熹
出处:全宋文卷五四四八
照对本军管下都昌县人户旧例送纳本色木炭,赴使司交纳。绍兴十五年间,使司行下,每秤折纳价钱一百五十文足。续又每秤至二百六十文省。契勘其炭系以绢税纽折,今来所纳价钱,比之折绢计多一倍以上,委是太重,民力不堪。昨据人户陈诉,已曾具申使司,乞纳本色,未蒙行下,不免具申朝廷。今准省劄,已送使司指定。窃念本军地狭民贫,税额偏重,而折纳炭钱比于纳绢计增一倍以上,比于本色,计增三倍以上。农桑之家有木无钱,送纳累年,委实困弊。欲望台慈仰体圣朝勤恤民隐之意,特赐详酌,许依所乞送纳本色,不胜幸甚。干冒台严,俯伏俟罪。
按:《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二○。又见《朱子奏议》卷一一,《古今图书集成》草木典卷三二○、食货典卷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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