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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炭利害劄子 其三 南宋 · 朱熹
 出处:全宋文卷五四四八、雍正《江西通志》卷一一五、同治《都昌县志》卷一一
昨日伏蒙面谕,许赐行下究实都昌木炭价钱利害,特与蠲减,仰见仁人君子所以爱民之实,不为苟悦一时,而所以为之计虑深远如此,感幸叹息无以为喻。
适准使帖,谨已遵禀施行,续当条上
窃伏思之,复有一说,上可以推广台慈矜恤之惠,而下不至于多失有司经常之入,敢预言之,以俟采择
谨按木炭本以税绢纽计,纳本色比之纳绢,所费已增一倍之数,折纳价钱比之纳绢,所费又增三倍之数,反覆纽折,至于数倍,上违法意,下损民力
本军三县皆受其弊,然二县距使台为远,津般本色,其费不赀,故虽价钱稍重,而不敢以为苦。
都昌则距使台甚近而津般不难,故独愿纳本色,而深以价钱之重为病。
要之以钱比绢而论之,则三县事体不异也。
前者妄论未能及此向若使司直从所请,令纳本色,则不及有所议矣。
今乃幸蒙矜念,更令究实,却与蠲减是以得以复有所言。
欲望台慈更赐详酌三县第三等户一概重行蠲减,其上两等人户却令且依旧送纳庶几一郡细民均被大赐而上两等事力稍重,犹可不至大段狼狈
兼亦不至多失使司财计,免致别有经画,实为利便。
须至申禀者。
按:《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二○。又见《朱子奏议》卷一一,康熙西江志》卷一四四,《古今图书集成草木典卷三二○、食货典卷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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